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总局:这种情况电梯资质更换不需要按新取证(或增项)申请

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2019年第3号,以下称“第3号公告”)、《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》(TSG07-2019,以下称“新许可规则”)已于2019年6月1日起实施。为进一步落实好第3号公告和新许可规则,规范行政许可工作,针对实施过程中,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,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办公室统一解答如下:

  三、电梯

  (十一)许可实施意见附件1“新旧生产单位许可项目对应表”,已经列明电梯原许可级别与新许可级别的对应关系,存在对应关系的,不属于许可实施意见规定的“改换比原许可级别参数高的或许可范围变宽”的情形。(例如,电梯原许可级别为“曳引驱动乘客电梯C”,对应的新许可级别“曳引驱动乘客电梯B”,不需要按新取证(或增项)进行申请)。(十二)已取得电梯制造(含安装、修理、改造)许可证的单位,其许可证覆盖范围以外的安装(含修理)的子项目许可应单独向所在地省级许可实施机关申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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